非住宅用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2020年8月,南宁市通过竞争性评选入围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近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10月10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zulinke5656948@126.com。
《通知》规定了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适用范围,即本市规划区域内已建成的、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以栋、单元、层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
非住宅改建主要包括商办改租、工改租、其他非居住房屋改租三种形式。其中,商办改租是指酒店、旅馆、商业、办公等商业服务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改租是指工业园区厂房及配套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他非居住房屋改租是指科研、教育、仓储等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性质、规划条件、房屋属性等控制指标。
非住宅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整体转让,在项目运营期内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原土地性质、规划条件、房屋属性、使用年限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变。非住宅改建项目的运营、管理应遵照南宁市对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纳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有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对参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设定明确要求:权属清晰,主体明确;规模发展,完善配套;坚持标准,确保安全。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已竣工并完成权籍调查,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合法建筑,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应取得他项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改建实施主体应当为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具备条件的房屋权利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实施。
《通知》明确,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套(间)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特别提醒,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供气、给排水等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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